一、適用對象: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一) 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或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二) 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三) 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 BNO )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 入出境申請書。 (二) 有效入出境證件或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 6 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 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 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2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 入出境申請書。 (二) 有效入出境證件或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 6 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 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 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2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三、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至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本島機場、港口申請(依本款規定申請者,收取證件費新臺幣300元):
(二) 網際網路申請(免費)
四、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得不予許可情形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三) 曾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等罪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四) 現在中國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其申請不予許可。但現任中共「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經行政院中國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或澳門辦事處同意臨時入境停留者,不在此限。 (五)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六) 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七) 曾未經許可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2 -5 年。 (八)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 1-3 年。但有本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情形或逾停留期限10日以內且自行購買機票前往機場接受強制出境者,許可其申請。 (九) 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 1-3 年。 (十) 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2 -5 年。 (十一) 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2 -5 年。 (十二) 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2個月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1 -3 年。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3點第1款、第2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1次。香港或澳門居民每次在臺灣地區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30日內。逾停留期限未離境者,依規定強制出境及不予許可來臺,並撤銷其所持之有效入出境證件。 (二) 以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申請者,其有效之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 (三) 不合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規定者,由原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遣送出境。 (四) 以網際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者,倘個人基本資料登錄錯誤,資料上傳後即無法自行於網路更正,須至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更正。若登錄資料與護照資料不符,將無法入境或須另行付費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始可入境。
六、 運輸業者於旅客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方式來臺時,應於登機(船)前,檢查其下列證件:
(一) 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二) 已訂妥30日內離境之回程機船票。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相關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s://www.immigration.gov.tw/sp_immig.aspx?xdUrl=ecss/ite001q1_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