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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香港/澳門來台自由行

一、適用對象: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一) 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或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二) 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三) 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 BNO )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 入出境申請書。
(二) 有效入出境證件或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 6 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 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 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2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1. 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2. 民國72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腦之入出境資 料審查之。
  3. 民國71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72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入出境日期證明書證明。

三、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 至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本島機場、港口申請(依本款規定申請者,收取證件費新臺幣300元):

  1. 個人申請:於抵達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本島機場、港口(限定桃園機場、高雄機場、松山機場、臺中機場、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金門水頭港、馬祖福澳港、澎湖馬公港)時,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機場、港口服務單位申請。
  2. 團體申請:團體可於出發前1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由旅行社負責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者,預先印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旅行社或團體領隊,於申請人抵達時,須將原傳真之申請表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單位辦理發證;不予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單位回傳原傳真之旅行社或團體轉知申請人。
  3. 聯絡電話:
    (1) 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 (03)398-2728
    傳真: 第一航站(03)393-1433、第二航站(03)393-1677

    (2) 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7)801-7311
    傳真:(07)803-4819、(07)803-7986

    (3) 入出國及移民署松山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2)2547-5547
    傳真:(02)2547-4825

    (4) 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4)2615-5028
    傳真:(04)2615-5027

    (5) 入出國及移民署基隆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2)2427-3005
    電話:(02)2427-0589

    (6) 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4)2656-4550
    傳真:(04)2656-2494

    (7) 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7)269-2831
    傳真:(07)269-6087

    (8) 入出國及移民署金門水頭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82)312131
    傳真:(082)322921

    (9) 入出國及移民署馬祖福澳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836)23738
    傳真:(0836)23740

    (10) 入出國及移民署澎湖馬公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6)9278350
    傳真:(06)9272942

  4. 香港澳門居民經金門、馬祖、澎湖入出中國地區者,另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中國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網際網路申請(免費)

  1. 申請人網路申請
    (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連線移民署網路主機。
  2. 經線上審查核准者:自行列印許可同意書。
  3. 經線上顯示不准者,請依一般書面程序申請。
  4. 聯絡電話:
    (1) 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電話:002-852-25258316
    (2) 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電話:002-853-28306289

四、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得不予許可情形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三) 曾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等罪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四) 現在中國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其申請不予許可。但現任中共「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經行政院中國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或澳門辦事處同意臨時入境停留者,不在此限。
(五) 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六) 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七) 曾未經許可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2 -5 年。
(八)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 1-3 年。但有本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情形或逾停留期限10日以內且自行購買機票前往機場接受強制出境者,許可其申請。
(九) 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 1-3 年。
(十) 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2 -5 年。
(十一) 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2 -5 年。
(十二) 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2個月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1 -3 年。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3點第1款、第2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1次。香港或澳門居民每次在臺灣地區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30日內。逾停留期限未離境者,依規定強制出境及不予許可來臺,並撤銷其所持之有效入出境證件。
(二) 以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申請者,其有效之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
(三) 不合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規定者,由原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遣送出境。
(四) 以網際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者,倘個人基本資料登錄錯誤,資料上傳後即無法自行於網路更正,須至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更正。若登錄資料與護照資料不符,將無法入境或須另行付費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始可入境。


六、 運輸業者於旅客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方式來臺時,應於登機(船)前,檢查其下列證件:

(一) 有效期間6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二) 已訂妥30日內離境之回程機船票。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相關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s://www.immigration.gov.tw/sp_immig.aspx?xdUrl=ecss/ite001q1_2.asp

中國來台自由行
  • 簡單來說入台自由行要取得:資產證明(財力證明) + 中國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共兩種文件。
  • 可辦理入台證受理城市(臺灣自由行城市):
    北京、上海、廈門、天津、杭州、廣州、南京、重慶、成都、深圳、濟南、西安、福州、蘇州、武漢、寧波、青島、鄭州、瀋陽,長春、石家莊、長沙、昆明、南寧、合肥和泉州。
  • 簽證有效期:3個月
  • 可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最長停留15天。

中國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辦理單位:在中國有開放對台灣自由行城市的出入境管理機構
中國往來臺灣通行證 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往來臺灣通行證 + 含有臺灣個人旅遊簽注(G簽)
(申請人自行辦理)
申請表格 - 來臺灣從事自由行個人旅遊申請書
- 緊急聯絡人資料表
- 臺灣個人旅遊行程表
- 隨同親屬名冊表
身份證明 - 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 戶口名簿整本複印件(到第一頁空白頁)
- 2寸白底彩色照片2張
緊急聯絡人 中國緊急聯絡人身份證及整本戶口名簿複印件(須與出行者有親屬關係)

赴台自由行旅客資質證明文件 (即財力證明)
辦理單位:A、B、C、D方案擇一辦理即可
20歲以上(4選1) A、銀行開具的已有三個月存入期的至少5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證明原件。存款證明必須註明已凍結,凍結期到旅行回到中國後。
B、公司開具的年收入證明,年收入必須在15萬人民幣以上,加蓋公司公章。
C、銀行開立之帳戶流水單。
D、直接彩色掃瞄或影印所持之信用卡金卡、白金卡,不需向銀行申請持卡證明。
18歲-20歲在校學生 - 目前就讀學校的學生證或在校證明
- 父母或直系親屬同意書
18歲以下未成年 不得單獨申請臺灣自由行個人遊,須由直系親屬(只限父母)陪同前往;
如戶口名簿能體現與同行的父母親關係的,只需提供整本戶口名簿複印件;
如戶口名簿不能體現與同行的父母親關係的,則需提供出生證明複印件。